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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發(fā)布嚴懲“臺獨”意見:內(nèi)涵、特色及其影響

華夏經(jīng)緯網(wǎng) > 評論 > 臺海觀潮      2024-06-25 10: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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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金財 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副教授兼澄正書院主任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稱《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先前,大陸已曾先后兩次公布“臺獨”清單名冊懲戒十名“臺獨”頑固分子,禁止其本人及家屬進入大陸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限制其關聯(lián)機構與大陸有關組織、個人進行合作,絕不允許其關聯(lián)企業(yè)和金主在大陸謀利。

這份《意見》共計22條,有其內(nèi)涵、特色及其所可能產(chǎn)生影響。

首先,意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相當強烈。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和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進行明確界定及量刑標準的設定,為司法機關提供明確的指導和法律依據(jù)?!兑庖姟访鞔_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適用場景,對參與涉入程度依序如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關鍵角色的認定標準詳盡規(guī)定;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判處死刑,這對“臺獨”頑固分子具有強而有力震懾作用。

《意見》針對危害嚴重、應予嚴懲的情形,細化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標準。例如多次參與“臺獨”分裂組織分裂活動的,在“臺獨”分裂組織中積極協(xié)助首要分子實施組織、領導行為,應當認定為分裂國家罪的積極參加,依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應當認定為罪行重大,依法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意見》對懲治呈現(xiàn)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處分裂國家犯罪分子,為各國通行做法。從嚴厲懲治來說,對懲治“臺獨”頑固分子時間空間給予全面覆蓋,依法終身追責;也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塑造境外不是法外的高壓態(tài)勢。對勾結(jié)外部勢力、里通外國的“臺獨”分裂者,從重懲治及追訴期限不受限制。

這顯示大陸對內(nèi)外勾結(jié)破壞國家主權、安全行為的零容忍,嚴懲“臺獨”分裂行徑絕不寬容。盡管此意見總體從嚴,但也作從寬規(guī)定調(diào)整。對“臺獨”分裂主義者若愿意主動放棄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分裂活動,并積極消除危害后果的頑固分子,提供其改過自新機會。這既是對犯罪者嚴懲,也是對悔過者施以寬容,展現(xiàn)刑法寬嚴相濟精神。

特別是意見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明確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jié)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對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強調(diào)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于“臺獨”頑固分子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進一步言之,對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不同,規(guī)定不同的追訴期。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為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限是十五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其追訴期限是二十年。分裂國家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即使二十年的追訴期限已過,按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可依法追訴。

復次,遵循依憲治國及依法治國懲治“臺獨”分裂主義者。依據(jù)大陸《憲法》明確規(guī)定,臺灣是中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斗捶至褔曳ā访鞔_規(guī)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nèi)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明晰國家在臺灣問題上的紅線及底線。同時,大陸制定《刑法》也規(guī)定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為依法追究“臺獨”頑固分子之刑事責任提供充分法律依據(jù)。

再者,保障“臺獨”分裂主義者嫌疑犯相關權利救濟。遵循法定程序,規(guī)范“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辦理。《意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利,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芭_獨”頑固分子涉嫌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等犯罪,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享有辯護權等訴訟權利。

《意見》第16條、第19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委托辯護人進行具體規(guī)定,既要打擊震懾犯罪,也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同時,明確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并對缺席審判程序中的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缺席審判程序中,被告人有權委托或者由近親屬代為委托一至二名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若無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

最后,明確具體化界定分裂國家罪及煽動分裂國家罪?!兑庖姟芬?guī)定4項具體情形:一、是發(fā)起、建立“臺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臺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臺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活動的。從對象來說,這可能包括民進黨、基進黨、時代力量黨等政黨組織及“獨派”社會團體、個人。

二、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臺灣地區(qū)有關規(guī)定或者臺籍民眾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是通過推動臺灣地區(qū)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lián)系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臺”、“臺灣獨立”。無論是民進黨當局或國民黨當局若推行加入聯(lián)合國或以主權國家身份參與相關國際組織,或者購置美國軍事武器,皆可能構成反分裂國家活動。

四、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政黨、團體、人員。例如民進黨當局主政下教育、文化、歷史及傳媒機構負責人及人員,恐皆涉及反分裂國家罪。

總體而言,此意見規(guī)定彰顯大陸對于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堅定意志,為嚴厲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行為提供明確法律依據(jù)。毋庸置疑,這將成為大陸對臺政策整體性一環(huán),此《意見》恰恰展現(xiàn)大陸打擊“臺獨”所實施一系列法律戰(zhàn),此將產(chǎn)生極大威懾作用。

民進黨當局應深思,當不承認“九二共識”且妄言“新兩國論”時,臺灣社會所付出代價及成本,將遠非其所能承擔,不僅造成朝野對立、政黨沖突,更導致社會分化及國家認同分歧?;仡欛R英九主政時期兩岸當局因具有九二共識,臺灣不僅能享有兩岸和平發(fā)展紅利,也能建立和平穩(wěn)定關系架構。就此而論,九二共識不僅是兩岸重啟對話協(xié)商的通關密語,更是兩岸邁向和平發(fā)展之定海神針;而“新兩國論”及“不承認兩岸同屬中華民族”,反讓兩岸關系陷入兵兇戰(zhàn)危之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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