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朱穗怡
臺灣中天新聞臺因不服民進黨當局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撤銷其執(zhí)照而先后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灣“最高行政法院”申請“假處分”,請求“本案訴訟確定前,NCC暫準新聞臺執(zhí)照,且NCC不得同意及許可系統臺就52頻道做其他的安排及調整”,意即在中天新聞臺上訴期間,NCC應允許中天新聞中繼續(xù)運作。不料,中天新聞臺的申請皆被法院駁回。中天新聞臺不得不于上周六關閉。島內輿論指出,“法院所提出的駁回理由顯得荏弱而扭曲,失卻了司法獨立精神。過去民進黨常批評司法不公,譏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如今這個評語可以奉還民進黨,因為現在‘法院是民進黨開的’”。這番評論不禁讓人想起電影《少林足球》中由謝賢飾演的大反派那句知名臺詞:“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所有單位全都是我的人,怎么跟我斗?”NCC、法院都是民進黨“開”的,中天新聞臺可謂有冤無處訴。
上月NCC僅憑兩項牽強的理由就決定不批準中天新聞臺執(zhí)照續(xù)期的申請:一是認為中天新聞臺違規(guī)嚴重;二是大股東直接、間接介入新聞制播。所謂“違規(guī)嚴重”是指中天新聞臺“受罰件數多”,但事實是在過去6年當中,前3年中天新聞臺沒有任何被罰紀錄,直至民進黨上臺后,這3年中天新聞臺受罰件數才開始增加,但21件被罰事件中也只有5件定讞,其他仍在上訴中。相較之下,親綠的三立電視臺2018年至今被罰件數達11件。至于“高層介入新聞事務”,有報道說民進黨當局高層曾插手公視人事安排。這又當如何處理?可見,臺當局根本就是以莫須有的罪名吊銷中天新聞臺執(zhí)照,中天新聞臺向法院提出暫停關臺的處分合理合情合法。
然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卻說,NCC的關臺決定未對中天新聞臺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中天電視也未釋明于此案訴訟具勝訴的高度可能性,因此駁回申請。這著實令人不解。一個偌大的新聞臺要關閉了,數百員工頓時失業(yè),千萬觀眾無法收看相關新聞,這些難道都不算重大損害?而中天新聞臺訴訟是否能勝訴,是由相關法院裁決,非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揣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還指出,“媒體是社會公器,其使用及發(fā)展應受臺當局主管機關監(jiān)督;若法院準許中天的假處分聲請,將形同協助中天藉此回避臺當局對頻道換照之監(jiān)理。”臺灣《聯合報》批評此論述相當不妥:第一,誤把法院當成行政機器的一環(huán),以為自己只能附和或跟隨行政決策;第二,法院忘了司法權是獨立運作,目的在制衡行政和立法,而假處分的作用則在提供緊急救濟;第三,媒體為第四權,扮演監(jiān)督“執(zhí)政者”的角色;但北高行竟把“媒體應受臺當局監(jiān)督”放在首位,試問,誰來監(jiān)督濫權的民進黨當局?
臺灣“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中天新聞臺抗告的理由也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大同小異,諸如“僅憑中天所述情形就足以認定原處分合法性有疑義”、“NCC的關臺處分對中天新聞臺沒有緊急損害”云云。這些理由似乎并非聚焦中天新聞臺暫停關臺處分的申請,而更像是為NCC的決定背書。“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還指出,NCC不是“撤照”、“廢照”,而是“不予換照”,怎能說“新聞自由”受影響?這真讓人懷疑此言出自法院。不論是“撤照”、“廢照”,還是“不予換照”,結果都是中天新聞臺被民進黨當局關閉,怎能說“新聞自由”不受影響?
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一面倒偏袒臺當局NCC的決定來看,臺灣不僅“新聞自由”已成歷史,“司法獨立”也正走向墳墓。曾有臺媒報道,臺灣陳姓網民因在網絡留言,稱大陸商品極可能帶有新冠肺炎病毒,被警方認定為散布謠言,依“相關條例”移送法辦。但法院審理認為,該留言用意是“提醒避免病毒散播,不是故意散布謠言”,裁定不罰。島內網友諷刺說:“當心中有政治,法律就是個屎。”還有網民說,陳姓男子的留言符合民進黨“反中”政策,被法院裁定為“善意提醒”不足為奇。如此看來,當法院也淪為民進黨當局政治打手,中天新聞臺的申請被駁回也不足為奇了。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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