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9日電 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分別對窩藏罪和包庇罪的構成要件以列舉的方式作了細化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解釋》明確了保證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審期間,協(xié)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點、聯(lián)系方式,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以窩藏罪定罪處罰?!督忉尅吠瑫r明確了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時,作假證明包庇的,以包庇罪從重處罰。
作為一項重點內容,《解釋》對窩藏、包庇犯罪“情節(jié)嚴重”作出明確規(guī)定,從以下兩個方面列舉出五種情形:
一是從被窩藏、包庇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方面,規(guī)定了四種情形,即“被窩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主義或者極端主義犯罪,或者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且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在被窩藏、包庇期間再次實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是從窩藏、包庇犯罪行為本身,規(guī)定“多次窩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窩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為情節(jié)嚴重。
《解釋》還從三個方面對如何認定窩藏、包庇罪的“明知”作了規(guī)定,明確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客觀事實,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接觸被窩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況,以及行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此外,《解釋》還就窩藏、包庇犯罪的罪與非罪、一罪與數(shù)罪問題作出規(guī)定,明確為幫助同一個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處罰,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又實施洗錢行為,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或者幫助毀滅證據(jù)行為,或者偽證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并從重處罰,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上述司法解釋,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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